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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的一堂必修课,能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为了有效地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大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社会的要求和自己的主观愿望,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地参加与社会精神文明创造和生产劳动的一项活动。
二、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方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科技文化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在这种转化过程中,科技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三、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会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院系级小分队活动与学生自发组队或个人分散就近就便开展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证实践活动的教育。
五、大学生社会活动采取寒暑假集中活动与课余时间自主分散活动相结合,体现社会实践活动的多样性。
六、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支教扫盲、文化宣传、挂职锻炼、劳动锻炼、勤工助学、群众工作等,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七、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有明确的主题,有相对固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以便与学生的组织与管理。
八、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在校大学生必须积极参与其中,作为一门必修课来完成。
九、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必须向所在院系(部)递交社会实践总结和调查报告,各院系(部)组织总结交流,做好社会实践成绩评定工作。
十、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都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活动领导小组进行成绩评定,对优秀指导教师和 优秀团队、优秀队员进行表彰。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将与当年学分和评选各类先进有机结合。
十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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